问题 | 设立保险公司的审批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1、 设立保险公司的审批原则是什么《保险法》规定的设立保险公司的批准原则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也就是说,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时,不仅要审查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法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也要从宏观上保证我国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使保险业的发展与我国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大股东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具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有董事,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施,申请设立保险公司,是指保荐人设立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意图、理由和要求。申请人需向保险审批机关提交法定文件和材料。这些材料是主管机关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筹建方案(四)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保险公司成立之日。保险公司自取得《保险经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保险经营许可证》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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