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理论思考 |
释义 |
1、 (1)从经济学角度看,著作权保护有期限,这是著作权与有形财产的重要区别之一。对有形财产的保护没有时限。通过对作品、有形财产等公共物品的比较,有助于理解不同保护期的原因。结合对稀缺性的讨论,可以理解知识产品公共产品的特征: 将财产权赋予土地、牛羊等有形财产的合法性在于稀缺性和效率。有形财产的使用是消耗和冲突,即同一有形财产只能由极少数人同时使用。这一特点使得有形财产资源稀缺。基于此,有必要赋予专有产权,以保证资源的有效分配和使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不同的。一旦出版,就可以无限期地复制和传播。在经济学的概念中,作品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这种公共产品很难被创作者即作者控制,除非作品不公开。这样,我们就不能用授予永久性有形财产权的方法来解释授予作品著作权的合法性,而且在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经济学中,保护期限的限制侧重于减少潜在的垄断利益(相应的许可和这种所有权的资源分配)。版权保护是有成本的,这不仅包括版权法实施的成本,还包括公众不能自由使用作品的社会成本。一般来说,保护期越长,版权的社会成本越大;保护期越长,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就越少,因此作品的表达成本就越高。从著作权激励理论的角度来看,著作权保护期的设立可以刺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我们可以想象,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或短时间内进入公共领域,后果会是怎样的。保护期的规定,既保证了对作者创作和传播作品的必要激励,又保证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特别是作品的传播者,收回创作和传播的成本,获得必要的利益,因为收回投资并获得收益需要一定的时间。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保护期越长越好。究其原因,是长期保护加重了社会使用作品的负担,增加了后继作者使用作品和现作者使用他人作品的成本。例如,将著作权的保护期从50年延长到60年,不仅降低了作者额外收入的实现价值,而且增加了作者创作新作品的创作成本。此外,较长的保护期对作者创作动机的影响也会大大削弱。在著作权保护期延长具有追溯效力的情况下,“增加创作的动机是受影响的作品(尚未创作的作品),表达成本的增加将涉及所有作品的借阅,不仅是现有的和未创作的作品,“[1]这是一个有说服力的论点,反对追溯延长版权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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