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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建筑作品可以受到版权保护
释义

《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哪些建筑作品可以受著作权保护,明确包括建筑作品和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该条第七款规定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和其他图形作品及模型作品受版权法保护。也就是说,建筑、设计图纸和建筑模型在中国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建筑作品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智力创造,具有独创性,可以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表现形式的审美作品。也就是说,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原创性和可复制性,必须具有审美意义。也就是说,建筑设计作为著作权法的客体,至少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原创性。原创性是指作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独立构思的作品,其内容或者表现形式与他人发表的作品完全不同或者基本不同,但建筑作品不同于小说等文艺创作,诗画,因为在功能上必须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而且受技术、规划、周边环境、地质构造等条件的制约,所以创作要求应该是低的,它的独创性应该更多地体现在它的独立创作上(当然,这并不排除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对现有建筑的借鉴)。当独立创作与已有作品不接触,与已有作品有本质相似时,应视为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可复制性意味着版权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一种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它必须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如书、画、画等)来表达。建筑设计的本质也是设计条件、设计要素等信息的组合和安排。这些组合和安排必须通过设计图纸、建筑模型或建筑本身作为载体来表达。这些载体可以复制。只有设计师头脑中没有任何表达方式的设计理念才不可能被复制,这样,即使是最好的设计理念也不能成为版权保护的对象
    它具有审美意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表现形式的审美作品。这就要求建筑作品具有艺术美。那些只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只有门、窗、墙、屋顶,没有任何艺术美感的房屋,不能称为建筑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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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9: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