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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确定所属地的行政管辖
释义
    一、如何确定所属地的行政管辖
    确定行政案件的属地管辖权的方式如下:一般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跨区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二、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怎么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有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如下: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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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