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处理暂行规则 |
释义 |
发行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编号:第一条为规范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为满足相关公司因兼并重组等具体股权转让需要而正常经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制定本规则。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严禁在柜台进行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第三条上市公司流通股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通股协议转让的程序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一)与上市公司收购、股东权益变动有关的股份转让;(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相互独立同一控制人控制(三)境外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涉及的股权转让(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优先股的退市和股份的行政划拨,依照本细则办理。第四条证券交易所负责确认股权转让双方提交的股权转让申请的合规性。结算公司负责办理与股份转让有关的股份查询和转让登记业务。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应当对转让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转让方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六条股东转让所持流通股的,应当向结算公司申请查询所转让股份的持有情况,并提交下列文件:(1)股份持有情况查询申请表(2)股东证券账户卡原件和复印件(3)股东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境内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及经营者复印件;境外法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件、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营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并向受托代理人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代理人复印件(下同)(四)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结算公司应当对上述股份询价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询价并出具持有证书。第七条股权转让协议达成后,股权转让双方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确认股权转让的合规性,并提交下列文件:(1)股权转让确认申请表(2)股权转让协议原件(3)股权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4)股权转让双方的证券账户卡(5)拟转让的持股证明结算公司出具的(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八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自受理股份转让确认申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需要有关方面提供补充文件的,补充文件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第九条股份转让双方取得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确认文件后,应当向结算公司申请股份转让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1)股份转让登记申请表(2)股份转让协议原件(3)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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