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使用工程的付款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使用工程的付款标准是什么?国家版权局关于实施《出版文字作品付费规定》的意见(1999年8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1999年4月,国家版权局颁布了《出版文字作品稿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规定》中有以下几个问题: 1。《规定》是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制定的,体现了现阶段国家平衡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利益的基本方针和指导:,《条例》确定的支付标准是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约定著作权使用费的依据。转载、摘编在其他报纸上发表的作品是强制性的,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约定支付标准的,必须执行《条例》规定的支付标准。以行政手段大量印制发行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规划教材、学习用书等,不适用版税缴纳方式,除上述两种情形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支付标准低于或者高于本条例规定的标准的,印刷报酬只能按照第八条的规定计算,第二,本规定仅适用于以纸张为载体经法定授权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和其他书面作品。本规定不适用于将作品用于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使用。国家版权局将另行制定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支付标准,《条例》所称九年义务教育教材,是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使用的正式教材;计划教材,是指列入《条例》目录的教材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材编写出版计划“学习或考试用书”,是指中央和省级党政机关指定的思想政治和专业学习用书,(四)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出版社在国外出版其出版的作品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违约金,只是指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出版者作为违约者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的违约金。根据新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著作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 地方版权局应当认真执行本条例,按照说明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国家版权局反映 如果您想用法律来维权,建议您可以在法律咨询网上进行网上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将及时、合法地回答您的问题,保护您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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