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在现实中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我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 这种侵权行为是最常见的,也是一种严重而猖獗的领域。通常是指侵权人在没有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对网络作品,未经授权的网络作品全部或大篇幅通过传统媒体如本媒体传播,如在网络上下载学术论文、博客文章,稍加整理或拼凑而成,发表在出版物上,报纸和其他媒体。陈华起诉**计算机商业信息报侵犯其网络著作权的案件就是这种侵权类型。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在传统媒体上传播已发表的作品,这种侵权与前一种侵权依次呈现反向过程。也就是说,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和许可,网络传播者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的普及,特别是网络传播的迅速,网络媒体在商业信息传播中的价值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提升,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一特点达到传播非法信息的目的,如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等。因此,这种侵权方式近年来迅速兴起,使用越来越广泛,侵犯了传统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王蒙、张杰等6位作家起诉北京在线未经其同意,在其网站主页上发表其著作权作品《苦粥》和《长路》,被法院判定为侵权。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他人的网络作品,有学者称之为侵犯网页作品著作权。对于各大商业网站来说,网页设计的质量以及网站整体的布局、艺术和色彩搭配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制作精良的网页会很快提高网站的访问率,进而提升网站的美誉度,带来更多的广告收入,这需要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它充满了设计师的创新和创意,其他网络作品,如网络音乐、网络电子作品等,也是如此,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等原因,权利人的网络作品经常被他人擅自转载。即使提出不能转载的主张,网络作品权利人的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护,因为网络著作权的维权困难重重,网络侵权层出不穷 “设得兰时报案”是最早的由链接引起的版权侵权案件。本案中,被告《设得兰新闻》在自己的网页上刊登了原告《设得兰时报》网页的标题,并设置了文章内容的链接,使被告用户无需通过原告网站主页,即可直接通过该链接访问原告网站上的内容。这种行为的效果是让读者仍然认为自己在被告的网站上。审理此案的法院认为,原告文章的标题构成书面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非法将其作为链接标志使用,因此构成侵权 以上是鲁巴网编辑向您介绍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原因是什么”的法律知识。如有此类问题,请仔细阅读以上内容。所以我希望以上的答案能解决你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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