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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原因是什么
释义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在现实中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我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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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侵权行为是最常见的,也是一种严重而猖獗的领域。通常是指侵权人在没有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对网络作品,未经授权的网络作品全部或大篇幅通过传统媒体如本媒体传播,如在网络上下载学术论文、博客文章,稍加整理或拼凑而成,发表在出版物上,报纸和其他媒体。陈华起诉**计算机商业信息报侵犯其网络著作权的案件就是这种侵权类型。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在传统媒体上传播已发表的作品,这种侵权与前一种侵权依次呈现反向过程。也就是说,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和许可,网络传播者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的普及,特别是网络传播的迅速,网络媒体在商业信息传播中的价值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提升,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一特点达到传播非法信息的目的,如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等。因此,这种侵权方式近年来迅速兴起,使用越来越广泛,侵犯了传统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王蒙、张杰等6位作家起诉北京在线未经其同意,在其网站主页上发表其著作权作品《苦粥》和《长路》,被法院判定为侵权。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他人的网络作品,有学者称之为侵犯网页作品著作权。对于各大商业网站来说,网页设计的质量以及网站整体的布局、艺术和色彩搭配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制作精良的网页会很快提高网站的访问率,进而提升网站的美誉度,带来更多的广告收入,这需要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它充满了设计师的创新和创意,其他网络作品,如网络音乐、网络电子作品等,也是如此,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等原因,权利人的网络作品经常被他人擅自转载。即使提出不能转载的主张,网络作品权利人的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护,因为网络著作权的维权困难重重,网络侵权层出不穷
    200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在报刊上发表的作品和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作品,不得复制,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传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声明受著作权人委托外,网站转载、摘录作品,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的作品超出有关报刊转载范围的,视为侵权。如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首页侵权第一案”的“瑞德方案”。被告四川东方信息有限公司剽窃原告北京瑞德(集团)公司主页,侵犯原告主页著作权,必须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和道歉责任。网络链接的无形侵权是一种网络技术,它可以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连接,使访问者可以通过链接访问和浏览链接的文件或网页,这大大方便了不同网站和网页之间的切换,使我们可以轻松地漫游在浩瀚的互联网信息中,这被称为互联网导航工具和地标。因此,链接被称为“互联网最基本、最革命性的特征”和“互联网最伟大的革命”。此前,我们对链接侵权的隐蔽性进行了分析。在商业网站上,这种链接往往会引起侵权
    

“设得兰时报案”是最早的由链接引起的版权侵权案件。本案中,被告《设得兰新闻》在自己的网页上刊登了原告《设得兰时报》网页的标题,并设置了文章内容的链接,使被告用户无需通过原告网站主页,即可直接通过该链接访问原告网站上的内容。这种行为的效果是让读者仍然认为自己在被告的网站上。审理此案的法院认为,原告文章的标题构成书面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非法将其作为链接标志使用,因此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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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