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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前婚后股票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释义

夫妻离婚时,婚前份额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p>

法院从股份中划出10万元作为李某的个人财产,余款作为共同财产归双方共有,综合考虑了程序和实体规定及日常生活经验,体现公平正义
    

[案情]
    

李某(男)和黄某(女)恋爱两年后结婚。婚前,李某父母给了他10万元,李某买了股票。婚后,李某利用业余时间炒股,有时还用家里的一部分积蓄买股票,但他在获利后及时将挪用的积蓄撤出股市。股票已被李某买卖。近期,该股已涨至33万元。现在李、黄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感情急剧恶化。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股票增值部分
    庭审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股票的增值部分取决于股票的本金。没有股票的本金,就没有增值部分。由于股票属于李先生,股票增值部分也属于李先生的婚前财产,黄先生无权享有该财产。第二种意见是炒股有亏有得,李某还利用家里的积蓄参与炒股。虽然李某盈利后从股市提取了家庭储蓄,但无法判断哪部分利润是股票基金产生的,这部分收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认定为共同财产,而黄光裕可以分享股票增值部分的财产。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这10万元的股票基金仍属于李某的婚前财产,其余增值部分由双方共同分享,李某婚前购买的10万元股票为其婚前投资的个人财产。剩下的23万元可能是婚前购买的股票升值,也可能是婚后投资的房产升值。炒股期间,其损失应计为婚前个人财产损失或婚后共同财产损失。10万元损失了多少,无法区分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该条例规定了识别的范围。股票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所得,只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辨认的,由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人民法院无法核实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本案中,李某认为该股票的部分增值财产主要是其婚前财产的增值财产,但他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以这个增值财产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对待
    

李某婚后利用业余时间炒股,而黄某也贡献了股票的增值部分。我们不能认为黄某没有参与炒股,所以他没有支付股票增值部分的费用。李彦宏有时会将工资注入股市,为股票升值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黄光裕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这为李书福炒股提供了时间支持和便利。因此,黄先生也为股票升值而努力
    众所周知,股市是有风险的。在这种情况下,股票的升值可能发生在李某婚前或婚后,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出现严重亏损,然后出现实质性升值。法院从股份基金中划出10万元作为李某的个人财产,余款作为共同财产由双方共有。它综合考虑了程序性和实质性规定以及日常生活经验,体现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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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