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境外股票发行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沿革及业务概况、资本结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经营风险分析、发展战略等,融资目的境外上市地的上市情况说明和上市计划(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三)公司章程(四)公司营业执照和特种许可行业的营业执照(如有)(适用) (5)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如适用) (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设立国有股、减持(转)国有股的有关批准文件(如适用) (7)批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八)税务证明文件;(九)环境保护证明文件;(十)法律意见书;(十一)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十二)招股说明书(草案);(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一)公司申请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6号)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本通知第一部分所列行政许可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受理、审查公司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中国证监会收到公司申请文件后,可以就产业政策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 (四)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受理通知书后,可以向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易所提出上市初步申请;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易所提出正式的发行上市申请。 (5)公司应当在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境外发行上市有关情况的书面报告 (6)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境外股票发行上市批准文件有效 (7)境外上市公司在同一境外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完成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以便贵公司具备这一条件时,可以选择在境外开拓市场,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如果你有任何问题,你也可以问法律咨询网的网站。Com,那里有专业的老师来回答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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