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票等价值不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何处理 |
释义 |
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如股票等价值不确定的分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份、债券、投资基金份额和其他有价证券时,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照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人数比例分配。”最好是处理债券、投资基金股票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证券,主要是股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这里规定,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市场价格分配的,按数量比例分配。如果双方都是股东,这是一个很好的规则,但问题是,如果一方不是,也不知道如何操作,是否应该按照这个规则按人数比例分配?笔者认为,这样做不妥,应尽量调解,劝说当事人采取折价赔偿。我国法院在办案时,既要追求其法律效果,又要追求其社会效果。当然,这里的折价也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确定要分割的价值?在我看来,要确定价值,首先要确定一个时点的划分,然后再根据这个时点的股票价值来确定和划分股票。此时,笔者认为应以法院审理分案当日收盘时的股票价值为依据进行分案。无论是离婚时分割财产还是离婚后分割财产,都体现了夫妻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和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在双方都是股东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用本条来处理,但这一数额的确定也应根据审理财产分割的法院收盘日的交易结果来计算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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