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出标准 |
释义 |
笔者在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大胆推进创新,认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出标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实行“双重标准”。这里的“双重标准”是指时间标准和资本标准。我国现行法律采用的是“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时间量化标准,但如前文所述,这一标准存在较大缺陷,不能满足退市的具体操作要求,上市公司容易规避。因此,许多国家采用资本标准,即“破产”标准,可以弥补时间标准的不足。资不抵债是由于公司经营不善造成的损失累积的结果。一旦公司资不抵债,股东的损失很难挽回。因此,为了更好地监督上市公司的经营,笔者认为有必要保留我国原有的时间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增加另一个标准:资不抵债。只有这样才能更全面地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2)以“累计亏损”为退市标准。衡量一家公司是否应该退市,最重要的标准是其主营业务是否有所改善,盈利能力是否有显著提高。上市公司自第一亏损年度起的以前亏损总额达到净资产一定比例的,暂停上市。当比例达到新标准时,终止上市。公司要想恢复上市,就必须将累计亏损降低到一定比例;一方面,“累计亏损”可以有效防止市属公司人为控制利润;另一方面,我们应该更加注重本质。只有经营质量和资产质量得到提高,上市公司才能真正恢复上市。否则,无论公司恢复上市一年或两年后,都将面临退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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