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如何撰写 |
释义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条公司章程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的姓名(名称)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元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根据(注:由股东自行决定)定期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无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大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会议;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合并、分立的决议,公司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大会的其他讨论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决定)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的任期为五年。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股东大会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讨论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决定)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经营成果投资计划(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上述内容也可以由股东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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