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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什么会有合法的合伙关系?公司合伙制存在的原因是什么
释义

一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处置和使用自己的财产
    外商投资是法人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人参与合伙,是法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作为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使用、处分自己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既然法人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得到确认,就应该承认法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因此应该允许法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不同的投资方式,形成不同的市场主体,这也是企业经营权内在要求的外在体现。法人投资设立公司与合伙设立公司没有本质区别。如果《公司法》允许公司通过再投资设立公司,也允许公司通过再投资加入合伙企业。法人(公司)以自己的独立财产加入合伙企业,形成共同关系。法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中应得的份额仍然是法人财产的一部分,法人自身的财产没有因其入伙而减少。当然,公司入伙时,受《公司法》对再投资数额的限制,但这种再投资数额的限制不能改变公司入伙的性质
    其次,公司入伙时,它将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与公司应承担的有限责任并不矛盾
    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确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确切含义。长期以来,人们形成了一个共同的概念:“合伙企业的责任是无限的,公司的责任是有限的”。其实,这个概念并不准确。法人责任制度中的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是指企业成员财产责任的有限和无限范围,而不是企业本身的责任。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对自己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没有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只能是企业成员的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企业成员承担企业债务的依据在于其作为企业成员的法律地位,限制企业成员责任范围的理由是,债务不是企业成员的债务,而是企业的债务。企业成员的财产分为投资于企业的财产和企业成员的财产。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分界线在于企业成员的投资。有限责任以出资额为限,无限责任以出资额以外的为限。公司加入合伙企业时,不仅要对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承担责任,还要对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这不影响公司的清偿责任,因为公司作为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财产总额与公司全部财产的总额完全相同,公司入伙的财产责任数额与公司未入伙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财产责任数额完全相同。完全不会危害股东的利益,股东也不会对公司入伙承担无限责任,因为法人(公司)和法人成员(股东)没有外部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独立的主体。股东认缴出资后,丧失出资的所有权,只能享有股权。出资成为公司的独立财产,受公司控制。股东只有在到期时才有权获得利润。即使公司破产,股东也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入伙后,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表明公司不仅出资,而且以其所有或者经营的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公司的债务清偿责任都不会转化为公司成员的责任。加入合伙企业的法人只对其所有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不涉及公司成员出资以外的财产。因此,就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不能断定公司入伙后,公司股东将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有限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也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人
    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法人可以成立合伙式合营企业,《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法人可以参加合伙。许多企业集团和其他财团都是典型的法人合伙企业。我国法人合伙企业数量众多,允许法人合伙比禁止法人合伙更为科学和有意义
    首先,合伙企业具有投资方式灵活、经营管理方便的特点,有利于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根据市场变化迅速做出选择,迅速占领市场,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其次,允许法人合伙也有利于产业结构的快速调整,促进资产重组,扬长避短,发挥不同企业各自优势,优化组合,使企业向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充分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法人合伙在我国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和价值。在法律上鼓励和支持法人合伙,而不是禁止法人合伙。如果禁止法人合伙,我国现有的合资企业和企业集团将解体或转变为契约关系。一方面,它违背了公平和效率的原则,造成社会资源和财产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也会削弱和阻碍中国企业联合体和企业集团作用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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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9:4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