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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类型是什么
释义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哪些商标类型?
    

1。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是根据商标使用者的不同而划分的。商品商标是表示商品来源的标志,服务商标是表示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并区别于他人的标志。我国《商标法》从1993年开始对服务商标作了规定,这意味着商标使用对象的划分更加符合实际,确认了在服务领域使用商标的必要性,当然也表明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大是适应现代经济的需要。因此,《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选择、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该商品的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服务商标。”这两项法律规定表明,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的最大区别在于使用人的不同。如何区分,关键在于如何界定服务这个词。比如保险业、银行业、旅游业、广告业、交通运输业、电信业、学校和医院都属于服务领域,包括营利性服务和非营利性服务。什么样的用户应当使用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可以由行政部门来划分,但这两种商标的本质特征是一致的,因此法律中的一些规定具有普遍性,因此,专门规定《商标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本文中有些内容只涉及商品商标的规定,不排除服务商标,但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都适用相同的规定,根据商标使用的不同目的进行分类,只有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才纳入。《商标法》规定:“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集体名义注册的商标,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监督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能力的组织控制,并由非该组织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标志证明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质量的组织。”使用这两种商标的目的,即各自的特点,是由法律确定的,不能混淆。显然,集体商标仅限于集体成员使用,而不是集体成员使用,证明商标也不是注册人本人使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世界上先后出现,并被列入一些国际条约。我国行政法规对这两类商标的规定早于法律,反映了现实中对这两类商标的需要。有利于建立和维护生产经营集团的声誉,提高商标的竞争力,扩大商标的覆盖面,获取市场优势,充分发挥商标的作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管理,一般由《商标法》规定,特殊由《商标法》授权的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是根据商标的不同形式而划分的。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正案之前,只规定了平面商标,即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商标,在水平面上直观地呈现出来。在实际注册中,只接受视觉商标中的平面商标。至于立体商标,在一些国际协议中被列为可注册商标,在一些国家也得到了确认。在我国,由于国内需要,结合国际形势,《商标法》第二次修正案作了如下规定:“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商品的任何可见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立体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的注册商标是平面商标和视觉商标中的立体商标,立体商标是以立体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
    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按其知名度分类。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是相对的。这一驰名商标最早见于1984年中国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具体内容见条约第6条之二:驰名商标。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也规定了驰名商标,这比《巴黎公约》更进一步。它规定,在确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时,每个成员应考虑到有关部门对该商标的公众理解,包括该成员在推广该商标时获得的理解。在上述两份文件中,虽然对驰名商标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但驰名商标得到了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正案也规定驰名商标为我国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商标。同时,《商标法》还规定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标准,即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有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识;(2)商标的使用期限;(3)期限,商标公示的范围和地理范围(4)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5)商标因其他因素而驰名。这些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标准,将使驰名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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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4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