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的性质,在法学理论界一直存在着各种复杂的观点,如成员权理论、股东地位理论、债权理论、所有权理论、独立权利理论等。笔者认为,独立权利观更为合理。股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股权是投资者根据自己的投资行为而产生的,是股东转让被投资财产所有权作为对价的民事权利。股权包括财产权和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既有请求权,又有支配权 (1)债权、物权等传统权利不包括股权的内容。债权理论认为,股权只是对财产利益的单一债权,这是有失偏颇的。所有权理论与“一物一权”的理论基础相冲突,所有权客体不局限于事物的单一性,其中存在着许多难以论证的理论冲突。股东地位理论否认股权是一项特定的权利,但其法律地位是股东权利的基础,并没有体现股权作为一项权利的根本属性。成员权理论一直是大陆法系的一个普遍理论。会员权理论具有很大的合理性。我国许多学者持这种观点,如“公司是一种法人,股东是其成员(成员),股权是股东基于成员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若干财产性质的债权和若干共同管理公司的权利。”p> 然而,独立权利理论能够更好地反映营利性公司和公益性公司成员权利的差异。股东投资的目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公司是一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纯商业实体。公司的行为是基于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股东投资的目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成员身份所反映的公平身份问题远不如公平的经济利益重要。股权的最终目标和核心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股权是资本化的权利。股权资本化决定了股权的非同一性和可转让性 (3)对于股东而言,如果股东通过转让股权而不是继续持有股权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法律应当尊重“经济人”的理性选择。由于股权的权利独立性,转让不影响公司的资产。股权转让有利于公司自身资本的稳定。股权的可转让性由股权的资本性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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