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权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不服的案件国务院办公厅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民事纠纷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辖的实际情况,一审确定一批管辖著作权民事纠纷的基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反不正当竞争第一审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管辖的实际情况,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一批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了不正当竞争民事一审案件,经批准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下发《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管辖权的通知》,调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级管辖标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诉讼标的在2亿元以上的知识产权案件,以1亿元以上一方当事人为单位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属于香港管辖范围,也不属于涉外民事案件,澳门、台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当事人居住地在各自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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