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驰名商品鉴定的两个标准和主体是什么 |
释义 |
1、 两种不同的驰名商品认定标准 由于造成驰名商品的实际因素的复杂性,不可能有具体的商品是否驰名的认定标准。因此,《禁止假冒驰名商品特定名称、包装、装潢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确立的“反向推理规则”在认定商品是否属于驰名商品方面有很大的应用空间。根据《规则》的要求,只要商品名称是伪造的或者被他人伪造的,足以造成买方误解的,就可以认定该商品为驰名商品。至于“后退规则”,邵向东先生在《竞争法教程》一书中尖锐地指出:“与其说是揭示驰名商品本质特征的实质性要素,不如说是旨在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或执法机关核实责任的证据规则。”《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以“反向推理规则”为否定标准,可视为认定驰名商品的肯定标准,要求相关商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这里的“市场”包括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区域市场两个方面,“相关公众”是指在相关区域内与商品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交易关系的特定主体(主要但不限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在实践中,该标准涉及人的各种要素操作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在理论上受到了批判。无论是否定标准还是肯定标准,仅仅适用于驰名商品的认定是不够的,因此将两者结合起来是合理的 以上就是小编对“驰名商品鉴定两个标准及主体介绍”问题的回答。由于形成驰名商品的现实因素的复杂性,不可能有具体的标准来判断商品是否驰名。人们普遍认为,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的商品是知名商品。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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