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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释义

1、 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错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认股人支付的股款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规模,增加开放性,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允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不仅不受法律的限制,而且提供了沟通的渠道。具体内容如下:
    

1。变更的合法性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而不是简单的内部变更,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按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转换后的股份总额和核定净资产应当相等,不得低于或者高于。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变更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只能是真实可靠的、折合为股份数额相等的净资产,需要增资、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依照《公司法》关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保护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变更后由股份有限公司继承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程序。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原企业改制、新设公司或者依法变更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内部决策
    (2)组织筹备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3)拟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或公司设立方案(1)聘请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土地评估)和股份制咨询机构
    (2)与中介机构讨论确定股份制改革方案和资产重组方案
    (3)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4) 资产评估(含土地使用权)
    

(5)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提交国有股权管理申请报告并获得批复
    (6)向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公司从事相关业务并获得批准
    (7)请律师处理与公司设立有关的法律事务,起草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八)签订发起人协议;(九)其他准备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市政府体制改革办公室会同市工商局、财政局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政府体制改革办公室制发批准文件,提交文件如下:(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3。公司发起人协议(根据《公司法》第73条)
    (4)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根据《公司法》第73条)
    <5。公司章程草案(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九条规定)
    资产评估报告,附资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按《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模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的意见》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股权管理文件(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9。企业改制方案或者公司设立方案(依照《公司法》第七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企业改制设立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11。法人资格证书及最新资产负债表;自然人出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交发起人个人信用公证(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2。发起人向公司出资的决议(依照《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13。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文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批复(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附公司变更方案(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3。股东大会关于变更公司的决议(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4。公司发起人协议(根据《公司法》第73条)
    

5。法人资格证书及最新资产负债表;自然人身份等(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6。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或者业务发展规划(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章的股份有限公司草案(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法)。最新的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人的资格证书(按《公司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10。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股权管理文件(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11。关于公司变更的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第73条和第98条)
    

12。公司住所证明(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发起人应当缴纳股本,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经市政府批准后,发起人应当在60日内完成缴纳股本的工作。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发起人付清全部款项后30日内,主要发起人应当组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申请工商登记;董事会需要法律帮助的,应当自创立大会召开之日起30日内向市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欢迎他们来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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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9 10: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