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起设立的,有权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参加创立大会的权利 公司不能成立时,要求返还股款和存款利息的权利 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义务主体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义务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临时提案权和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按股份表决的权利。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同一种类的股份,每一股应有相同的权利。公司成立后取得股份的权利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法院宣告股票无效后申请补发的权利。向股东大会所列高级管理人员提问的权利。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主张或者直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损害股东利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权利 超过10%有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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