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释义 |
1、 私营企业破产案件很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已经达到破产门槛的企业要退出市场,申请破产应当是其选择的唯一合法途径。然而,新《企业破产法》实施两年多来,湖南省永州市县(区)法院仅审结了两起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相比之下,每年都有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通过各种不正常的方式退出市场。原因有四:一是债务人不愿意申请破产。部分民营企业经营者或投资者诚信缺失,企图通过非正常关闭企业逃避债务;第二,债务人不具备破产能力。部分民营企业法人在设立和经营上存在缺陷,不能进入破产程序;第三,债权人不愿启动破产程序。有的债权人基于自身利益,往往通过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四是法院审查过于严格。由于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来处理,法院受理起来很快。对于民营企业破产,考虑到维稳和安置职工的压力,人民法院自上而下始终保持谨慎的态度,有的法院甚至有不成文的规定,不全部受理。民营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公私财产混杂。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没有与国有企业一样规范、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缺乏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企业财务制度混乱、投资者财产与企业财产混淆、企业财产缺失或投资者隐匿、转移企业财产等问题。比较常见的情况是: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财产或金钱没有入账;个人账户用于商业资金交易;随意动用企业资金或者处分企业财产;投资者以企业名义借款或者以企业财产为抵押,满足自身需要;通过虚假买卖合同、编制不实会计报表、以旧换新、以次充好等方式转移财产等,破产债权的确认存在一定困难。由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灵活性和随机性,财务报表和信息不完整或账目不清,企业破产债权难以审查确认。特别是一些债务人预计企业会破产。他们为了逃避债务,事先恶意串通他人,补足事实上不存在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极大地侵害了大多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本应清偿的债权不能清偿或者只能少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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