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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条为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大中城市工商分局负责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相关法律法规: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和经营业务相一致。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投资人的名称和住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和方式。相关法律法规:第九条申请设立登记时,投资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者签署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二)投资者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商业。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者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有关法律、法规:第十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住所;(二)投资者名称、住所;(三)投资者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四)经营范围和方式。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载明。有关规定:第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经批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发给不予企业登记通知书。第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之日。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和方式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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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