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空壳公司的法律责任 |
释义 |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空壳公司”的民事责任主体主要是公司股东(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股东、股东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除垫资设立公司的第三人外,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资的中介服务机构,股东是出资的主体,对“空壳公司”虚假出资、逃避出资负有责任。但是,法律也赋予了负责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和中介服务机构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法律义务,违反了这一义务,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的机构因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书不真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在公司增资时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外,应当在其不真实的评估或者验证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债权人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将出资本息返还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协助其抽逃出资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要求撤回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在其提取的资本利息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以及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协助提取出资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内部责任是指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包括对其他股东、发起人的违约责任,以及对公司足额出资和返还出资的法律责任,所谓内部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八十四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公司充分履行出资义务的请求;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外部责任主要是指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法律责任的赔偿责任,对债权人进行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资的中介服务机构 对“空壳公司”的法律界定涉及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种行为 虚假出资的法律外延是:股东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未按期缴纳现金出资或者转让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的产权,或者为公司设立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是指股东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的行为,如验资后将出资转入公司账户,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分配虚增利润等,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转出出资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制度中维护公司资本的原则,使公司形同虚设,使公司失去经营所需的经济基础,损害对方、债权人和公众的信赖利益。它还为股东规避债务、进行欺诈提供了条件和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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