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通知 |
释义 |
各中央企业:为全面总结国资委成立以来特别是近三年来中央企业法制工作,部署今后三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目标任务,2008年5月,国资委组织召开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会议指出,未来三年中央企业法律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力争到2010年在所有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实现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定审计控制率100%,基本消除了因非法经营引发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基本解决了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进一步发挥企业法制工作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中的作用,进一步指导和推动中央企业三年法制工作目标的落实,根据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准确把握三年目标的内涵 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主要以“一核三指标”为基础,即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中央企业要把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作为今后三年加强企业法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组织保障,即:,所有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都要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二是业务要求,即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定审计率要达到100%,时间跨度为2008年至2010年。三是检查标准,即基本杜绝因非法经营引发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创新企业法制管理模式,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制管理和保护,在实施“走出去”战略过程中严格法律审计,切实加强重大法律纠纷管理,全面落实企业法律事务职能,实现法律顾问队伍专业化。到2010年底,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作为独立职能部门的比例将达到70%;中央企业法律总顾问专职率达到70%;中央企业全系统70%的法律人员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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