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落实职工经济补偿政策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府[2002]3号)下发后,各级、各部门、各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各单位、各单位、各单位、各单位、各单位、各单位、各单位、各单位、各单位、各单位、各单位、各单位、各单位、各单位、各单位、各单位、各单位、各单位、,各部门、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取得阶段性成果,为下一步全面推进企业改革奠定了基础。近期,一些地区和企业对云发[2002]3号文件中“企业改制重组中因国有资产退出而调整劳动关系、改变职工身份”的政策认识不全面、不准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将实施上述政策的通知如下: 1。严禁“买断工龄”的错误做法 企业改制中因国有资产退出而调整劳动关系、改变职工身份,意味着在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国有资本逐步退出全部或部分竞争领域,企业产权结构和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原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被解除、终止或改变,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及相关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体现;我们不能把经济补偿误理解为“工龄买断”,按照“工龄买断”计算相关费用。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和云发[2002]3号文件精神,应立即停止。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严禁使用和执行“买断工龄”的条款和做法;二是在具体实施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进行经济补偿,职工经济补偿的主要范围是:一是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原用人单位主体消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二是国有企业改制。由于国有产权的转移和全部国有资产的退出,新企业的产权属于非国有企业,应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三是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对自谋职业的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第四,企业实施经济性或非经济性裁员的,公司被关闭、破产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且职工已按政策领取安置费的,经济补偿金不再重复计算;职工领取安置费后在新的国有企业就业,企业涉及国有资产退出的,经济补偿自职工进入企业之日起计算;对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企业,应将国有资产股权分置作为对职工的经济补偿;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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