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机关:吉林省发改发〔1998〕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委、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股份合作制企业规范化设立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为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请认真遵照执行,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和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主要由企业职工出资的企业法人,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实行合作劳动、民主管理相结合的,第三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出资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第四条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制定章程。企业章程对企业、股东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并依法登记。法律、法规限制的企业经营范围内的项目,依照法律第五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工商登记时的规定经营和批准,企业性质不以企业持有国有股或者集体股的比例确定。只要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过去就按个人或私营企业对待,地方工商部门要纠正。股份合作制企业工商登记为股份合作公司,企业类型为股份合作制第六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管理与社会管理相分离,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税收,由市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和改制设立两种。发起设立,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按照本办法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合作企业。改制,是指对现有企业进行资产清查、产权明晰、资产评估确认后,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其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第八条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一定数量的股东;(二)有最低注册资本额;(三)公司章程(四)有企业名称和规范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在职职工中非股东的人数不得超过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第十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住所;(二)企业类型企业(3)经营范围(4)注册资本(5)股东名称(6)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限额(7)股东和非股东职工的权利和义务(8)股权取得和转让的条件和程序(9)组织机构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10)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11)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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