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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纠纷应提供哪些证据
释义

1、 证明股权资格的常见证据类型有:来源证据、效力证据和对抗证据。来源证据是证明公平存在的基本证据,是根本证据。有了这些证据,可以要求公司履行股东名册记载、工商变更登记等义务。来源证据一般包括:原取得出资证明书、股权转让协议、赠与协议、夫妻财产分割协议、遗嘱等。有效性证据具有权利推定功能。股东名册是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的重要权利凭证。有有效证据的,首先推定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是公司的真实股东,只有有确凿、充分的证据,才能推翻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身份。对抗性证据是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证据,涉及交易安全的维护,在当今的商事外观原则中往往起着最后的作用。如公司章程等登记文件在公司登记机关具有公示的效力。一旦股东身份与公司名称不符且未经公司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各证据的特征和效力。出资证明书是证明的来源。公司成立后,应当依法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无论是实际出资还是认购股份,发起人都可以取得股东身份。股东取得出资证明书后,有权要求公司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并要求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身份。出资证明书是出示有效证据和反证的前提,《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股权归属有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股权的,能够证明依法向公司缴纳或者认缴出资,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确认其股东资格。”
    

在股东实际出资中,有的是部分出资,有的是虚假出资,统称为出资瑕疵。出资瑕疵是否会影响股东身份?我认为虚假出资可以否定其股东资格。股东身份的授予,以发起人的实际出资额或者认缴出资额为准。没有这个事实,就不可能获得股东身份。也就是说,出资是取得股东身份的对价,虚假出资不支付对价就不能取得股东身份。部分出资不影响股东身份的取得,部分出资的股东需要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其他股东承担侵权责任。股东的部分出资虽不影响其股东身份,但其权利应受到限制,如新购优先认购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应受到限制,股东仅行使有限的分红权,认购权和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实际出资额是股权转让协议的证据来源,是继承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一定取得股东资格,还要看转让是否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东不履行通知权,限制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拒绝登记继任股东的身份,受让人无法取得股权。即使转让双方履行了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受让人自然也不会取得股东身份,股权转让协议也不具有对公司不利的效力。只有将股东身份记载在股东名册上,受让方的股东身份才能得到正式确认,并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当然,持有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公司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公司不配合的,受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履行的上诉,瑕疵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受让人。受让人不知道出资瑕疵的,可以以欺诈为由行使转让合同的解除权,也可以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瑕疵出资的,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公司和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受让人补足差额,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受让人、转让人承担补足差额的连带责任
    股东名册是有效的证据,具有授予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同时也是公司内部股权确认的重要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一些小公司的管理不是很规范,往往没有股东名册,而是通过公司的其他文件反映出来,甚至没有反映出来。因此,不能简单判断是否存在股东名册来确定股东资格。也就是说,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原则上必须具有股东身份,不记载股东名册或者没有股东名册的不得为股东。我们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来确定,如行使表决权和股息权。公司章程等公司登记文件具有较强的公示和公信效力,属于股权对抗要件,未登记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市场化的成熟和完善有赖于市场秩序的建立和稳定。为了促进交易安全,商法追求的是外部性,即强调行为的表达而不是意志的表达,这与民法强调意志的表达而不是意志的表达是完全相反的。这是价值冲突的选择。如今,替代补偿可以选择,市场更注重市场规则的建立。外部性是一系列市场规则的载体。规则可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非特定利益的保护比个人利益的保护更为重要
    

无论是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还是公司债权人,都只能通过公司登记了解公司股东的情况,这是通过其他途径难以获得的,会大大增加交易成本。因此,即使实际股东与注册股东不一致,受让人依据信托公司的登记文件仍可以取得股权转让,取得股东资格。公司债权人也有权按照所有者的要求强制执行名义股东的股权,或者要求其承担股东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股权变更发生后,被转让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履行股权变更登记义务,因此,当来源证据、效力证据和对抗证据发生冲突时,应遵循一个原则,即:,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权纠纷,应当以来源证据和效力证据为依据,即股权的实质要件在公司内部具有优先效力。出资证明书、各类股权变更文件、股东名册具有设立股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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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7 0:2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