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徽省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
释义 |
发布部门:安徽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文件编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鼓励和引导城市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巩固和发展安徽省城市集体经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股份合作制是将股份形式引入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形成股份、资本、劳动相结合的企业制度。它的性质仍然是集体所有制。第二条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为了深化集体企业改革,恢复和保持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增强企业活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三条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参股、股权平等、同股同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第四条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们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五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六条城市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应当提出重组申请,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牵头召集由原出资方和有关单位组成的工作组,对现有资产进行清查核实,有资质的验资、评估机构应当验资;流动账面资产总额与实际价值存在较大差距的,应当重新评估。第七条股份合作企业应当提交股份合作企业章程、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占用国有资产的,还应当将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局)出具的验资、评估确认书报送当地体制改革部门审批。第八条企业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向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九条股份合作制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城市集体企业同等待遇和优惠政策。第十条股份合作制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划分条例》的规定,认真清理评估企业现有资产,明确产权归属。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一条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产权归属设立股份:1。集体股:由集体企业职工多年形成的自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组成,股权属于企业职工集体所有。扣除国家减免的税款后,可以根据职工的工龄、贡献等因素,将一部分集体股划出,量化到每个职工名下。量化部分仅作为员工分红的依据,不能提取、转移或继承。最终所有权属于集体。员工离职或者死亡的,应当解除其职务。企业也可以将当年新增资产的一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名下,存量资产和新增资产计入职工个人名下的部分不得超过企业总资产的20%。2美联社股份:由各级美联社历年的投资和增值额、企业历年应缴纳的管理费和向美联社借款的资金组成,其产权属于各级美联社。三。个人股:个人投资者持有的企业职工股票的股本。其股权属于职工个人。企业应当规定职工个人认购股份的上限和下限。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应当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出资认购一定数量的股份,企业应当出具股权证作为资产凭证和分红的依据。员工不得退股。职工离岗或者死亡的,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将个人股本的全部或者部分,一次性或者分阶段返还给本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个人股票允许在企业内部转让、继承或出示,但必须向企业申报并办理转让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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