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用股东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
释义 |
一家银行的电脑工程师卢某先后跑到几家证券公司。他利用股民操作自动委托交易计算机终端键盘买卖股票的机会,站在股民身后偷看股民指尖,盗取股民密码和存款账户密码200余个。然后,卢某用这个代码和密码输入11个股东账户和保证金账户,卖出股票账户中的股票,并将资金退回保证金账户。然后,卢某利用被盗的股东代码和保证金密码,以高于自己卖出价的价格,以其他股东的名义买入自己卖出的股票,赚取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差价,他获利4万余元,给他人造成损失10万余元,众说纷纭: 本案吕某的行为无疑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陆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原因是,卢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利用他人资金进行非法交易获取利益的目的。客观上,他窃取他人股东代码和交易密码,秘密进入他人账户,使用他人财产,侵占收入,第二种观点认为,卢某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究其原因,吕某作为金融界的工作人员应该知道,高买低卖、低买高卖的方式会造成证券交易价格的异常波动,却让这种结果发生。可见,卢某主观上具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间接意图,客观上实施了低买高卖的行为,人为造成证券价格波动,并因其行为给10余名股东造成10万余元的损失,情节严重的 1。卢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盗窃数额巨大或者多次的行为。本案中的卢某虽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但也有偷看股东索引,客观上窃取200余名股东的股东代码和存款账户密码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盗窃”的特点,但法律明确规定,盗窃的对象是公私财产。这里的“财产”必须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货物或者人们能够控制或者占有的财产的所有权凭证。它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还包括电力、天然气、天然气和重要科技成果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以及存款单、债券、提单等有价证券。卢某盗窃的对象是股东密码和交易密码,不属于重要科技成果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它不具有“财产”的性质。明知而偷,只是掌握了获取他人财物的条件或途径,不可能直接控制和占有他人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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