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商业秘密的内容。仅以模糊的方式将其定义为商业秘密是不够的。应详细列出保密文件的名称、页数、份数和一般内容 第二是文件披露的范围和目的。向律师披露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向咨询机构披露的目的是为了对权利人的利益进行分析 第三是文件披露的期限。期限的目的是让对方在期限一到就归还并销毁拷贝、拷贝和备份盘 第四是规定外部人员的保密义务。如果需要另一方指定专人保管文件,通知权利人存放文件的地点,以便进行定期检查,并通知权利人是否复制或复印文件,权利人也可以要求另一方采取保密措施。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发展,商业秘密一旦存储在电子存储系统中,就很难被追踪。因此,商业秘密所有人应尽最大努力跟踪 第五,与对方代表、签约代理人、关联企业及其他直接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机构签订保密协议。一旦发生泄漏,对方往往以不承担员工个人责任为由进行辩护。在实践中,这种防御有时是成功的。因此,权利人应当要求对方的雇员承担保密责任,以便在侵权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要求对方及其雇员共同承担责任。商业秘密权利人向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泄露商业秘密的,应当考虑与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签订保密协议。 6保密协议的效力。保密协议应当要求对方及其雇员在业务关系结束后保守权利人的秘密。保密期限根据商业秘密的估计价值确定 第七是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违反保密协议的处罚在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而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协商保密协议时,应当根据这一原则确定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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