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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额认定有异议 追索保险金被驳回-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释义
    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又对残疾保险金的数额提出异议,认为应当按主险和附加险的总保额来确定保险金。11月2日,江西省江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彭某诉称,原告参加了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公司2007至2008学年的“某学生、幼儿平安保险”。2008年8月21日晚,原告被毒蛇咬伤,虽经治疗仍达六级伤残,鉴定意见提出要行植皮及肌腱移植术。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要求后,被告只给付了医药费4132.96元、残疾保险金750元,违反了双方保险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补偿残疾保险金9270元并承担今后行植皮及肌腱移植术的治疗费用。
    另查明,原告彭某参加的某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包含主险和附加险,保额分别为5000元和63000元,残疾保险金包含在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某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已依法履行了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因为残疾保险金是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应依照主险保额5000元的15%进行赔付,被告的赔付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应按主险和附加险全部保额68000元的15%来进行赔付残疾保险金,于法无据。原告诉称被告应承担今后行植皮及肌腱移植术的治疗费用,证据不足,且其并未实际进行该项手术,其主张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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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6:5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