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 |
释义 |
关于保密义务期限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自行确定保密期限。在参考以下四个因素的前提下,双方可以确定合理、明确的保密期限:技术秘密的生命周期、技术成熟度、技术的潜在价值和市场需求程度; <2)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协议不明确,当地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依法确定保密期限; (3)当事人对保密期限没有约定,当地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债务人的保密期限与商业秘密的期限相同。关于保密义务的期限。对于第一类人,即权利人企业的员工来说,他们不仅在任职期间需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而且在辞职后有义务保守企业一定时期的秘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比如本案中的陈某离职后,不再受企业保密制度的管理,也不再对企业负有保密义务,于是将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用于以后的经营活动中。但实质上,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员工对企业的忠实义务和劳动合同的伴随义务,即使企业对员工离职后的相关行为不同意,只要企业的商业秘密存在,员工违反了商业秘密秘密,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一般来说,保密义务应持续到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为止。因此,为了让员工对此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企业应在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并告知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不会影响保密条款的效力。第二类人,即与权利人有特殊关系的人,包括合作伙伴、供应商、客户等,通常权利人通过签订合同与上述标的物建立关系。《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充分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可见,即使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订立和履行合同后的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合同当事人仍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承担上述附带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订立合同。也就是说,上述合伙人和客户等同于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人。即使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没有约定,也仍然对权利人负有保密义务。即使合同已经履行,该义务的期限也应持续到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为止。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向我们的律师咨询一下律师网. 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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