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秘密的法律要求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受权利人保护的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根据本条规定,商业秘密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下列条件: (1)信息是秘密的 商业秘密的第一个条件是信息应当是秘密的,即任何人都没有向公众披露过。所谓向公众公开,是指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员工因业务需要而持有的秘密不应视为对公众公开。其他企业因业务往来而知悉经营者秘密、约定或者知道该信息为他人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保密责任,该信息不作为已经公开的信息。他人窃取商业秘密,但该秘密尚未传播的,不视为已经失去秘密。有技术秘密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不破坏其秘密的情况下公开销售。 (2)信息具有商业利益 信息不能立即转换为经济利益。所谓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能力,既包括潜在的经济效益,也包括竞争优势。只要一条信息是有价值的信息,就可以满足这个条件的要求。没有价值的信息,既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也没有保护价值。(3)信息具有实用性,所谓实用性是指企业可以将信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实用的信息并不意味着必须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如果这些信息能够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间接的、有益的帮助,那么这些信息仍然应该被认为是实用的。例如,阶段性技术成果不能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但它是企业进一步研究工作的基础,对技术成果的最终完成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应该承认它是切实可行的。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这是决定商业秘密是否受到保护的重要因素。如果企业对某一信息不采取保护措施,对该信息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就意味着不认为是商业秘密,或者不需要保护,那么法律就不会保护它。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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