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防范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 |
释义 |
1、 股权分置协议效力风险的防范措施影响股权分置协议法律效力的主要因素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所说的“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行政法规可以禁止或者限制隐名股东投资特定行业。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者限制投资行为人的,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属行业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的,可以认定股权持有协议具有非法目的。此时,虽然股权持有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但由于其目的的违法性,可能被视为“以法律形式掩盖违法目的”的行为,因此被视为无效法律行为。 在股权协议框架下,上述法律风险无法有效规避。因此,投资者需要利用其他可能的形式来规避上述风险。业内人士认为,可以考虑采用以下交易结构来规避上述风险:投资者a将其投资资金借款给B,B投资a计划投资的C公司,形成B对C的股权,之后,a和B签订债务清偿协议,约定未来产生的收益全部归B所有由B对C的股权将在扣除B的成本和a向B承诺支付的相应报酬后支付给a,从而清偿B对a的债务。为保证B债务的履行,B可以委托a行使其股权,将其部分C质押给a,并办理必要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二是防范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 这种风险来自于显性股东,防范的重点应放在显性股东身上。具体预防措施包括: 1。显性股东是名义股东,股东权利只能以其名义行使。因此,隐名股东要想控制公司,必须就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达成一致,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得到隐名股东的同意,而显性股东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必要时,甚至可以要求著名股东不可撤销地将部分股东权利的行使委托给隐名股东、隐名股东的职工或者其委托的第三人,并提前出具必要的股东权利行使程序。这样的协议可以有效地保护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2。其目的是为了防止隐名股东的财产权受到明显股东的侵害。因意外死亡或者离婚,股东持有的股权不是其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分割。这确保了实际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公司在代表公司签订股权持有协议时,应当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进行公证。由于在法律上明显股东被认为是标的公司的股东,如果故意侵害隐名股东的利益,隐名股东很难完全、及时、有效地制止其行为。因此,在代表上市股东签订股权持有协议时,最好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防损害隐名股东的利益。严格的违约责任将震慑显性股东,增加违反股权持有协议和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成本,使违约大于损失,从而降低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可能性。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隐名股东虽然享有投资权益,但投资权益并不等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为防范此类风险,隐名股东应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股权持有协议,并力争要求其他股东(半数以上)提前出具同意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四,由债权人执行风险明显的股东代持股份。如果法院认定具名股东有义务履行对第三人的债务,且具名股东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则第三人很可能会对其所持第三人股份提出执行请求。 对此,业内人士建议,应采取以下措施防范受托人代持股份强制执行风险:通过信托方式实现受托人代持股份;明确排除持股中明显股东的产权约定;要求受托人将其名义持有的股份质押给作为质权人的委托人。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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