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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关股东资格取消的法律规定的内容
释义

股东资格的法律内容又称股东身份,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地位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意味着股东拥有包括自身利益权和共同利益权在内的各种权利,同时也意味着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三)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虚假出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会可以限制股东权利或者取消股东资格。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职权,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不仅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而且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由监事会或者监事召集和主持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股东在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时,如果虚假出资或者虚假出资,将被取消出资资格。如果您有任何其他相关问题,欢迎您咨询律师事务所的免费法律咨询,这可以帮助您解答您的疑问。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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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8: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