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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是否合法
释义

1。有限责任公司会计资料的查阅是股东知情权的必要保障。

根据《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会计帐簿的登记必须以经审计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可见,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是企业经营活动最真实的反映。公司的具体经营过程,只能通过查阅会计凭证来了解。如果将股东查阅权的范围限定在会计账簿上,作为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投资者对收益来源的知情权和经营权就很难真正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保护股东的权益。事实上,《公司法》第34条列举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查阅会计文件,但本条的目的是保证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必要时允许股东查阅会计文件,这符合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价值取向。《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及其范围。根据本条规定,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信息应当满足两个条件:积极条件是股东需要提出书面要求并说明目的,消极条件是股东需要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目的。积极条件的举证责任在股东,消极条件的举证责任在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恒诚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召开过股东大会,但公司章程却多次修改。作为公司股东,崔旭荣致函恒城公司,要求查阅公司账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活动。恒诚公司认为崔旭荣的请求有不当目的或者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能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一方面,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信息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作为股东,他们可能不具备专业的会计知识。如果不允许股东委托专业人员进行咨询,股东的知情权就不会行使,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职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由本人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为代理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委托专业人员代为检查,这是《公司法》不禁止的。如果恒诚公司认为允许他人代为查阅可能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也需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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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4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