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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释义

1、 累积投票制(少数股东表决权救济)
    

累积投票权是指股东的表决权。股东每持有一股股份,其表决权与当选董事、监事总数相同。股东可以选举一人全部表决权,也可以分别选举若干人,最后根据表决票数决定当选为董事、监事。对于累积投票制是仅限于董事选举还是董事、监事合并,世界各国意见不一。笔者认为,董事、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合并选举更为合适。如果我们不给予中小股东制度救济,他们将失去担任监事的机会。我国应在《公司法》中增加相关内容。所谓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中有特殊利害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由他人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表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规定:“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外,董事、经理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相互持股的公司越来越多,大股东在多家公司持股。禁止性条款的设立可能会导致商业机会的丧失。例如,根据我国《公司法》,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经理可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应规定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和利害关系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第三,表决权代理制度,又称表决权信托,是为股东特别是小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而设计的一种救济制度。由于股份公司数量众多,居住区分散,他们往往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有时他们不得不放弃,因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费用很高。将表决权集中授予委托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表决权信托制度,但表决权信托制度过于原则化,实践性不强。根据《外国公司法》可以作出具体规定:(1)委托人应当是股东或者其律师,表决权应当以明示方式授予受托人;(2)委托人应当通过签订信托条款协议的方式将股份移交给受托人,受托人应当向公司提交登记表和信托协议副本;(三)受托人应当履行诚信义务,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故意遗漏重要事实,不得为牟取私利而出卖表决权。第四,股东派生诉讼问题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大股东或董事的侵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从理论上讲,只有公司才是唯一拥有合法诉权的当事人。因此,股东提起的诉讼本质上是行使诉权而不是公司,因此被称为股东派生诉讼或股东代表诉讼(大陆法系一般将这种特殊诉讼视为代表诉讼)。
    

在正常情况下,享有控制权的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直接侵害小股东权益;二是直接侵害公司权益。在前者,国家一般允许个人或少数股东提起直接诉讼。另一方面,公司机关应当及时行使公司诉权,但由于公司机关受大股东控制,必然导致公司诉权行使的懈怠。为了保护公司权益不受侵害,间接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有必要规定派生诉讼权。我国《公司法》对此缺乏明确规定。第五,要约收购的法律问题。在要约收购中,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强制要约收购的方式来保护中小股东。强制收购是指当一家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数额时,强制向目标公司的所有同类股份的股东公开要约收购的法律制度。在上市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的今天,持有上市公司30%或35%股权的股东已经基本取得了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股东不仅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自由选择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进行决策,而且不难进一步购买公司股份,以实现在市场上的绝对控制地位。因此,中小股东的权利被剥夺,处于支配地位。小股东失去了经营权。因此,要求持有30%以上股份的大股东进行强制要约收购是合理的。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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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3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