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资格”引发纠纷,股东权益保护专家帮你解决问题 实际投资者股东资格的确认一直是公司纠纷的主要类型。股东是公司的核心。股东争议不仅影响到实际投资者的权益,也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例如,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钻机制造商,也是世界第二大钻机制造商。后门**集团于2008年3月7日在香港上市。上市前和上市后,57名员工股东与公司大股东之间的纠纷导致该公司在香港证交所首次上市听证会失败。纠纷的导火索是公司不承认该职工的股东资格为实际投资者,强行回购、注销其股权。公司认为:职工股东以其他自然人代表的名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因此被投资职工不具备股东资格。 笔者认为,员工的出资是真实的、自愿的、公开的,没有必要隐瞒股东的身份。公司和员工都认为员工的贡献是股东的贡献。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义务的规定和相关证据,职工作为实际投资者,具有公司股东的主要条件和基本特征,应当依法确认其股东资格。公司未经事先同意和事后通知,将员工由实有股东变更为隐名股东的行为无效,违反了员工的真实意愿,侵犯了员工和股东的权利。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其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不得侵犯。公司单方黑箱操作不仅剥夺了职工股东的知情权和处分权,而且对职工股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了双重欺骗和侵害。法律后果只能由公司和其他决策、经营的个人承担。 目前,在这场引起社会和国内外媒体关注的股东资格和权益纠纷中,57名职工股东,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已依法以原告身份起诉**公司及相关公司和个人,案件正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理中。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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