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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隐名股东能无条件地撤资吗
释义

一是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表见股东)订立合同,其中规定,实际投资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投资者为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对合同效力有争议的,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下,没有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合同效力。也就是说,只要你(隐名股东)和张某(明显股东)之间的协议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第二,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投资权益归属争议的,实际出资人以名义股东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在股东之间因投资权益归属发生纠纷,隐名股东可以向显在股东主张股东权利,也就是说,你可以向张某主张股东权利。第三,隐名股东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在隐名出资法律关系中,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材料记载的股东并非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要求股东根据其实际出资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法院不会支持他们的请求,因此,作为隐名股东,你可以起诉确认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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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