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实际投资者“转化”为明显的股东?正确的思路是直接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股权转让规则。首先,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者应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然后再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的同意才有意义。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名义股东是公司真正合法股东的地位。只有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同意,不能代替明显的股东作出处分意图、处分行为,隐名股东不能带领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毕竟,虽然显名股东被命名为“显名”,但“显名”的属性对其股东权利没有任何限制。隐名股东拥有完整的股东权利,隐名出资关系仅对隐名股权起作用,隐名股东无权在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受到处分。名义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在承担股权转让义务时,不愿意转让其股权。此时,实际投资者只能根据隐名投资合同下名义股东与名义股东的关系,主张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名义股东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股权处置义务合同。法院判决的强制权取代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意图,从而使股权处分行为符合股权转让行为的要求,促进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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