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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隐名股东的投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
释义

在实践中,公司的实际投资者不愿意出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判断其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主要依据其匿名出资行为是否规避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某些行业限制外资进入,而外资借用国内人士的姓名曲线进入该行业,这种行为就是逃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无效。此时,隐名股东只能以实际出资的部分向明显股东主张债权。如果隐名投资行为没有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可以认定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应当: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产生不利影响,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效力合同法第52条。实际投资者与前款所称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实际投资者以名义股东实际履行投资义务为由向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实际出资人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不得转让人民法院支持。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名下登记的股权,实际出资人以其对该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该处分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给实际投资者造成损失,实际投资者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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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2:4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