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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虚假出资的名义股东有何责任
释义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出资的注册股东不予承认。成为公司股东,必须有相应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相应的股份。如果你不出资,你就不可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如果你在公司注册时登记为股东,你必须有相应的出资额。因为你没有出资,你在本案中构成了虚假出资。如果被工商局举报或发现,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注册股东只是以他人名义注册,不参与公司治理,不享有股东的物权,不履行股东的义务,那么法律就不会保护他们作为“股东”应该享有的权利。因为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是股东权利的基础,没有实际出资的名义股东不享有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表决权、被选举权等权利,转让出资权、获利权等。相反,当公司资不抵债时,由于其股东身份已经向社会公开,实际出资人与注册股东之间的私名借用行为无法抵御善意第三人的侵害,因此注册股东将不享有股东的权利,但存在一定的风险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由于协议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实践中因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往往涉及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登记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笔者认为应根据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来认定,不能简单地予以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认为,只有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才能确认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登记后生效,才能承认合同的效力,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效力的规定。否则,合同自由原则适用。只要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符合《民法典》的要求,《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将由《民法典》取代。民法典施行前,合同是在现行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下成立的。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必要条件应当是当事人的约定,这与合同是否在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的一种管理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权利证明登记只针对向社会申报股东资格的权利证明功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权力设定功能。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不会保护约定登记股东的股东权利,而是履行收取对价的义务。受让人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股东资格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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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7:5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