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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效分包商是否应对承包商与其他人之间的无效合作关系负责
释义

案情基本情况重庆某建筑公司于2004年10月12日将取得合法施工权的商住楼工程分包给刘某私营单位。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在收取工程进度款0.8%后,以自筹资金、独立核算的方式将工程承包给刘某。同年12月5日,刘先生与胡先生签订合伙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承担项目,按出资比例分担利益和风险。从那时起,胡用现金和建筑材料投资了这个项目。2005年3月9日,刘先生与胡先生书面解除合伙关系,同意胡先生收回其在该建设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刘先生将总投资16万元返还胡先生,并同意由刘先生委托的市政建设公司将资金转给胡先生。2005年6月3日,刘某向胡某出具借据,称其归还后仍欠胡某合伙投资6万元。此后,因投资款返还纠纷,胡某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刘某与某建筑公司共同连带返还投资款6万元。在处理本案时,对于建筑公司是否应与刘先生承担1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一个城市的建筑公司将自己的建筑工程承包给刘某,刘某是一家外国公司的成员。公司收取净管理费,双方签订的合同为附属经营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禁止性规定,无效。刘先生与胡先生签订的合伙合同是上一份合同的从属合同,从属合同的主合同无效,从属合同约定胡先生不具备施工资质,将合伙参与工程施工,这违反了《建筑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刘先生与胡先生签订的合伙合同也无效。合伙合同是由于一家城建公司与刘先生非法挂靠,刘先生与胡先生合伙。建筑公司非法转让刘某的关联经营行为,是具有与公司对他人关联人的信用相对应的经营能力的行为。对刘某关联经营对胡某的债务中不能转化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某市建筑公司应承担偿还刘某尚欠胡某的6万元的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城建公司与刘先生签订的施工合同为主合同,刘先生与胡先生签订的合伙合同为从属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主合同和从合同都因第一意见书所述的理由而无效。但某市建筑公司在胡某与刘某签订的无效合伙合同中没有过错,不存在主合同问题。因此,建筑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来清偿无效合同。胡某投资后刘某返还余款6万元,应由刘某负责清算,卞氏建筑公司不承担连带清算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某市某建筑公司与刘某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其原因与上述第一种、第二种意见相同。虽然刘某与胡某签订的合伙合同因违反《建筑法》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但合伙合同与上一份合同没有主从关系,上一份合同不是上一份合同的从属合同,而是独立合同。虽然建筑公司与刘先生签订了无效的建筑合同,但建筑公司并没有以公司信用向他人保证关联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能力。刘、胡签订的连带责任合同无效后,刘、胡取得的财产余额不予退还。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的正确处理涉及合同主从关系的认定、是否存在担保关系、无效合同的责任等。首先,要正确区分主从合同的关系。所谓主合同,是指可以独立存在的合同,而不是其他合同。相反,只有在其他合同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存在的合同才是从属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和胡某签订的合伙合同不必以之前的项目合同为依据。合伙契约可以独立存在,两个契约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其次,建设公司与刘先生签订的前一份无效工程合同不能作为后一份合伙合同的担保合同,因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但在这种情况下,前一合同不是后一合同的从属合同,前一合同的性质不符合《担保法》对担保合同规定的要求。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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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9:5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