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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履行地雇主和雇主
释义

在我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动者可以选择赔偿义务主体,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都有赔偿义务。但是,对于内部责任的分担没有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基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而产生不同的结果。根据《若干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活动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用人单位和分包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合同或者分包业务的用人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处理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本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本行业规定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和他人损害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承包人、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业主与分包商的连带责任主要发生在国家对某些特殊生产经营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领域。因此,发包人和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合同或者分包业务的承包人(发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仍然签订合同的,该行为违反法定义务,与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用人单位有相同过错。在一定意义上,它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在审判中,对于用人单位因选择不当而对承包人的雇员承担连带责任后是否可以追偿,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用人单位可以全额追偿,因为用人单位对雇员不承担过错责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赔偿是最终责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承担过错责任,即用人单位是劳动者损害的最终承担者,而发包人和分包人基于选择过失的连带责任实际上是一种先行赔付责任,发包人和分包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向发包人索赔;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对自己过错的部分责任不能追偿。究其原因,是用人单位的不当聘任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定义务,与用人单位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相应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2]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而依照民法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法律。[4] 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是保障公民权利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根据民事责任承担人能否获得赔偿的标准,民事责任分为最终责任和非最终责任。终极责任的界定,笔者认为是基于主体法律关系和违反终极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非最终责任是以从属法律关系为基础的。违反非终极义务的,非终极责任承担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担保责任是非最终责任的一种常见形式。在担保贷款关系中,贷款关系应是主体法律关系,担保关系应是从属法律关系。在主体法律关系中,债务人负有最终义务。债务人不履行最终义务的,应当承担最终责任。在从属法律关系中,保证人承担非终极义务。保证人不能履行非终极义务的,应当承担非终极责任,即保证责任。从最终责任和非最终责任的角度看,保证责任应当是非最终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确定了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后,笔者提出以下两点作为双方共同侵权责任具体分担的参考:
    

1。从利益法学派的角度看,侵权法保护的终极价值应该是:安全、自由、平等。侵权法归责原则的变化,反映了侵权法寻找“黄金分割点”的努力。“黄金分割”在“合理行为”和“权益保护”之间提供了一种平衡。[9]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确认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这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物质利益关系,以利益平衡为价值判断标准确定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的要求。因此,作为一项原则,它体现了实现各方利益平衡的要求。从立法的角度看,公平原则是立法者根据利益平衡的价值判断标准安排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当事人所拥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直接为用人单位创造利润,劳动者的伤害应当计入用人单位的生产成本和经营风险,因为取得的收益高于用人单位取得的收益。根据利益平衡原则,应根据双方收益比例合理分配损失。
    

2。根据业主和业主的过错程度进行区分。侵权过错程度的区分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罗马法将过错分为故意、重大过失和轻微过失。[10] 这一理论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民事案件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侵权责任的成立和侵权责任的范围。过错程度与责任相一致的观点源于16-17世纪古典自然法思想。从自然法公平正义的角度看,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人应当给予赔偿,但赔偿必须以过失为基础,即过失应当与赔偿成正比。[11] 在这种情况下,在排除受伤雇员自身因素后,雇员在为雇主提供服务时处于雇主的控制之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关系指挥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属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权控制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应当对劳动者的损害承担责任,使权利和义务达到平衡。此外,雇主直接受到雇员劳动所得的影响。用人单位有责任保障为劳动者赢得利益的劳动者的就业安全,也有能力在劳动者受到损害时给予补偿。用人单位不能直接管理劳动者的活动,只能作为诚信人履行注意义务。其过错表现为在用人单位的选择、监督和管理中玩忽职守。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主要赔偿义务远大于用人单位的过错,而用人单位的赔偿义务则轻于用人单位,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咨询法律意见。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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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1:5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