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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伪造合同骗取分包工程保证金行为人构成什么样的犯罪
释义

伪造合同骗取分包工程保证金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1。伪造合同骗取分包工程定金?张某,男,51岁,湖南省某水利工程公司法人。公司注册于2014年8月,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其经营项目包括水利工程、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等,2015年8月底,由于公司长期无业务建设,张某无力偿还过去所借的民间借贷,于是,他与中铁十二局签订了工程合同。2015年9月12日,张某凭借伪造的合同,骗陈某与公司签订内部合同协议,随后陈某按协议向张某支付定金5万元。2015年9月16日,陈某到中铁十二局商讨工程具体事宜时,被告知中铁十二局没有与张某签订工程合同,随后陈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张某被绳之以法后,他解释说,他只想将陈某的押金用于公司周转,陈某找到后会退还。经调查,张某及其家人负债累累,公司注册资本没有实际缴纳,公司没有其他员工,没有专业会计和收支账目。同时,张某案发后一直无法归还定金。第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案中,张先生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
    

(1)张先生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纵观此案,张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张某辩称自己只是想骗钱,但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但根据张某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据,以及张某案发后无法归还定金的事实,可以确认张某无实际归还能力。根据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论坛纪要,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认定不应以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为依据,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明知无能力返还、骗取大量资金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即使张某在后期退还被骗的5万元,其行为属于事后退赃,不影响案件定性。同时,张某的犯罪手段是捏造事实,最终骗取他人处分财物,并非法取得财物。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2) 合同在欺诈的整个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在张某实施诈骗的过程中,先后有两份合同,一份是张某伪造的公司与中铁十二局签订的合同,另一份是张某与陈某自愿签订的合同。张先生之所以能成功骗取陈先生5万元定金,是因为陈先生信任张先生与中铁十二局签订的合同,认为该项目确实存在,于是,他主动与张先生签订了分包协议,并根据协议向张先生交付了5万元定金。从整个犯罪过程不难发现,张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陈某的财产权,而且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张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24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3) 根据法律竞合的共同适用原则,张某的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属于法律规定的竞合,即根据法律规定,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时,自然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看出诈骗罪属于普通规定,合同诈骗罪属于特别规定。结合共同适用条款竞合原则的特殊条款优先,即当行为既构成诈骗罪又构成合同诈骗罪时,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
    

(4)本案不构成单位犯罪,应当以个人犯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虽然从表面上看,张某伪造的合同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而签订的合同也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但看来,该罪应界定为单位犯罪。但由于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有权决定公司行为,且公司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无其他职工,无专业会计及收支账目,无年度验资等情况。,这家公司实际上是一家皮包公司。虽然张某曾经以公司名义承包工程,但公司一直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张某的个人和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无法区分。所谓的欺诈保证金是为了公司的营业额。这只是张的借口,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的公司实际上是张某作案的工具。本案不能僵化地理解为单位犯罪,而应以个人犯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伪造合同骗取分包工程定金的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问题的回答本案中,行为人通过伪造合同骗取分包工程保证金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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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0:5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