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雇主行使终止合同权利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的条件是什么?《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生效。届时,这一规定将被民法典取代,相关司法解释将失效。(1) 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合同主营业务未履行。在实践中,通常以承包人的停工行为为依据,“行为表明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对于承包人的停工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属于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因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承包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能视为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的预付款、进度款支付等实现开工条件的义务,但发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致使承包人开工或施工有较大困难的,承包人可以停工。在这里,承包人的停工可视为行使首次履行抗辩权,而不是违约。同时,本条所称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对应于承包人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几种情形,即:,承包人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情形,也是发包人不履行义务或者迟延履行致使承包人难以履行的违约行为。当然,发包人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发包人此时解除合同的依据应当是“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无法实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同目的”。 (2)如果工程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且没有在业主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则是承包商的共同违约。如施工组织水平、施工合同中承包方缩短工期、工期延误时未及时签订合同等因素,导致合同纠纷的原因是承包方无法有效提供证据。 如果项目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可能有很多原因。不能归责于承包人的,承包人不承担延误责任。一般来说,合同双方同意顺延工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和开工条件;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造成施工异常;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示和批准,导致不当施工频发;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不可抗力等,工期延长的举证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集、整理这些证据,并及时签字确认。否则,承包人将因不能提供证据而承担违约责任。 在支持业主要求终止合同时,我们还应考虑合同期限对业主实现合同目的的影响以及工程延误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是生产经营企业,合同标的是厂房或手术室的,可以认为工期延误对发包人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反之,是办公室或客厅的,可以认为工期延误对发包人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工期延误对发包人实现合同目的没有重大影响。此时,发包人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但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可以是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或法定赔偿金。雇主总能保证他的损失能得到充分赔偿。(三)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不合格,拒不修复的。 如果工程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则工程无法投入使用,业主的合同目的也将失败。承包人拒绝修理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只能限于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建设工程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情况。只有当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时,才能认为发包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于非主体结构的质量缺陷,可以要求降低价格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4) 非法分包和业主非法分包。分包和分包应区别对待。 对于分包,认为雇主可以行使终止权是不合适的。如果分包商具有分包工程的相应资质,其资质等级或施工能力等于甚至高于总承包方,则分包商不得支持业主的索赔。 上述知识是对“雇主行使终止合同权利的条件是什么”问题的回答。发包人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的条件,包括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任务,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的声明或者行为,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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