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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援助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释义
    一、法律援助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不得疏于应履行的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终止所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如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因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致使受援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议有关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年审注册或给予相应处罚。
    (二)受援人不遵守法律规定以及不按法律援助协议的规定予以必要合作,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承办人员可以拒绝或终止提供法律援助。受援人以欺骗方法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取消其受援资格,并责令其支付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
    (三)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四)受援人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的改革
    以人为本、服务为民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宗旨。《规定》将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作为一项原则予以确立,形成便民长效机制。
    一是规定了公开事项。规定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通过公示方便公民寻求、申请法律援助。
    二是完善申请渠道和机制。《规定》明确指出,被羁押的被告人、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三是确立了先行法律援助制度。《规定》为有效应对和解决紧急情况下当事人权益保障问题,规定在时效期限即将届满等紧急、特殊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援助后续补充审查。
    四是规范了异地协作机制。为方便群众异地维权,《规定》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查申请材料时需要异地查证,或者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作,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作,降低了群众维权成本。
    五是明确了受援人申请更换承办人员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刑事诉讼被告人更换辩护律师的权利。《规定》则明确了所有案件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更换承办人员,并对更换具体程序加以明确。
    三、公民如何申诉法律援助
    公民申诉法律援助的方式是:
    (一)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
    (四)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立卷材料。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以上是法律网编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援助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内容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法律援助可以到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存在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情形的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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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0: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