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量缺陷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是什么 |
释义 |
1。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和依据,即是按照过错责任还是严格责任来确定责任。不同的归责原则会导致过错认定、举证责任分配、免责事由的不同。笔者认为,汶川地震造成的损害赔偿仍属于过错责任范围。一方面,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侵权行为不是法律规定的特殊类型的侵权行为。有必要讨论《民法通则》第126条是否适用于此类案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损害赔偿责任是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的依据。也就是说,它确定了建筑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对建筑物倒塌或脱落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建筑物的设计人、建造人、监督人不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不应当依照本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因此,在委托他人建造的情况下,本条不适用。另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完全条款的性质。在没有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责任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笔者认为,建筑工程质量侵权责任主要包括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其中最为复杂的是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与损害原因之间的关系。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的重要条件,在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中是不可或缺的。特别是在汶川地震的情况下,如果建筑物和其他建筑物的倒塌完全是地震造成的,而不是“人祸”,此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应承担责任。根据史尚宽先生的解释,如果存在同类结果的可能性,则条件与结果是等价因果关系。如果是在适当的条件下发生的,通常是损害或特殊情况造成的损害,例如,向野生动物射击和击退可以伤害人,因为他们通常不能。虽然这不是通常的结果,射击可以伤害人,因为他们通常得到。另一个例子是一名伤员因外伤死亡。虽然死亡不是通常的创伤所致,但创伤所致的死亡也是日常生活的结果。因此,这是一个适当的条件。 在地震中发生建筑物倒塌的情况下,在判断相当大的因果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是否可以排除震区造成的损害。在本案中,可以采用删除理论,即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将被告人的行为完全排除在损害的全过程之外,而其他条件不变。如果排除后损害结果仍然发生,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相反,如果将被告人的行为完全排除在损害的整个过程之外,损害的结果就不可能发生,或者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发生,那么被告人的行为就是损害的原因。比如一些房屋恰好在地震带,此时,即使工程质量没有问题,也会倒塌,因此不应认定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房屋不在震区内,周围房屋没有倒塌,甚至完好,只有部分房屋倒塌,我们可以认为存在因果关系。第二,考虑地质构造的差异。即使是同一地区的建筑物,由于地基的地质结构不同,在地震中的冲击也不同,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这也导致因果关系判断的复杂性。如果是由于地质构造的原因,仍然有可能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三是考虑工程中是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比如建筑抗震等级明显低于国家标准,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偷工减料等严重违法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因果关系的判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能草率下结论。毕竟,地震产生的“无敌”巨大破坏力是造成大量建筑物倒塌的主要原因。因此,建筑物的倒塌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施工质量问题。然而,我们不能否认工程质量对建筑物倒塌的影响。 3。免责事由是指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责任的事由。不可抗力无疑是地震侵权责任的主要免责事由。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进一步解释了“不可抗力”,即不可预见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克服的客观条件。地震作为一种不可抗力,这是没有争议的。问题是,如果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都有过错,同时又能认定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此时,能否区分因果关系。因果力的确定和比较也是因果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是指在多个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通过因果关系的确定和比较来确定责任或责任范围。一般来说,因果力的确定和比较大多服务于责任范围的确定和责任分担,属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责任因果关系已经确定的前提下,通过因果关系的确定,可以正确确定责任范围以及责任人之间如何分担责任。也就是说,虽然地震是免责事由,但是否会导致完全免责,我们应该考虑其对损害发生的影响和影响程度。我们不能认为地震是不可抗力,这将导致完全豁免。总之,笔者认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必须严格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确定。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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