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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进度款成本管理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释义

1。不履行变更程序的风险在实践中,业主口头通知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业主口头通知施工单位时,将发出正式的变更令。一般来说,施工单位不敢违抗业主的指示,于是开始变更施工,但最终直到变更施工完成才收到业主正式的变更令。这将导致建设单位变更工程款无法收回。
    


    

2。不履行签证手续的风险与不履行变更手续类似。一些超出原合同范围的小项目在施工中经常发生,一般业主会口头指示施工单位先完成,再办理签证手续。但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要么业主没钱支付,要么业主根本有意违约),签证手续总是被业主拖延。这样,建设单位就无法按时收回工程款。不行使权利的风险将在合同中约定,权利的行使与否取决于当事人本身。关键是当事人如果不行使其中一项权利,就会导致相关利益的丧失。例如,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拖欠工程款。合同原本约定施工单位此时可以单方面停工,但施工单位不仅没有停工,还自行垫付了施工款。同时,工期也或多或少地被推迟了。最终结算时,业主反咬了一口,称施工单位因自身原因延误工期,将被处以工期罚款。此时,施工单位哑口无言吃黄连,苦口婆心。
    

4。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大量的数据传输。当数据在不同当事人之间传输时,必须办理签字手续,签字人和牵手时间必须明确,否则,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如合同规定,业主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事实上,施工单位也已将结算资料交给业主,但尚未履行签约手续。这样,如果业主说以后根本没有收到资料,建设单位就要重新整理结算资料,拖延收钱,甚至要对业主没有按时提交结算资料承担责任。这主要体现在一方对另一方的索赔上。一般来说,合同会规定明确的索赔程序,包括时间要求,如明确索赔事件发生后的天数等。现实中,当事人及时履行的意识不强,往往超过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那么后果就是索赔无效,当然,对方的自愿赔偿是另一回事。无论是建设单位向业主索赔,还是业主向建设单位索赔,这种情况都经常发生。
    

在施工管理阶段,除上述风险外,还存在其他一些法律风险,如:项目执行中除各方明示代表以外的其他人行为的有效性;单方解除合同权利行使的条件和程序;如何在合同中有效设定特别有效的条款或承包方式;工作效率下降的计算方法以及在工作闲置情况下损失赔偿的范围等;工程暂停、工期延误、退出、现场保护、工程移交、中间停工时的结算方式及损失赔偿范围等问题;工程进度款拖欠时的工期处理;工程中间交验或业主提前使用的保证;合同外工程量的计价原则和签订程序;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延误的工程结算程序和法律责任;工程款结算的具体程序等。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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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