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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质量保证金新规定有什么变化
释义

1、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含义是:为履行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提存,为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保证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合格的缺陷(即缺陷),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设计文件强制性标准的,和合同协议)的维修资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业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直接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扣除,而且利息一般不算。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2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如有缺陷,应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第二,新规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第四,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由第三方托管。根据《办法》,社会投资项目采取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开发商和承包人可以约定将保证金委托给“第三方”金融机构。虽然旧办法对工程质量保证基金托管也有类似规定,但该办法特别强调了托管金融机构的“第三方”属性。希望通过第三方托管机构的监督,使工程质量保证基金专款专用,避免质量保证基金迟延返还,解决发包人挪用、扣留工程质量保证基金的情况,造成施工企业权益受损。然而,由于这一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能否在实践中顺利被接受并不乐观。
    

在《办法》颁布前(特别是《关于清理保证金的通知》颁布后),一些省份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第三方托管采取了具体措施。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预留和返还,并在合同条款中与承包人约定以下有关保证金的事项:
    

(一)保证金预留和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和期限<(3)定金是否支付利息,如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和计算方法;(五)定金的保留、返还和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纠纷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定金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其中,第(七)项是《办法》的新内容。
    

但是,在签订合同之前,我们必须明确工程质量保证基金是指工程质量保证基金还是工程质量保证基金,然后再签订合同,以避免冲突和纠纷。以上内容由法律咨询网为您整理。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可以咨询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团队。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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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4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