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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写工程质量代理字
释义

尊敬的审判长、法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反诉被告)杭州XX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我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委托我公司两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庭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结合当庭质证的证据材料,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对本案的原诉和反诉,机关意见如下:。在XX公司与浙江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固定。诉讼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园区主干路1号工程二标、园区支路5号工程一标存在设计变更的理由。合同解除后,陈某编制的联系单内容不实,不应计入施工图范围。第二,XX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说明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公正,应予接受。在这次庭审中,陈某还承认了自己多次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造价咨询中心与X公司核对工程量的事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造价咨询中心了解到,合同终止后,施工现场仍然存在,工程量与一方虚报工程量相差较大,不配合再次核对时,方可出具初步报告和说明。初步报告和说明的审核程序与双方合同终止协议第3项规定的程序一致。结论客观公正,应当接受。第三,浙惠审字[2007]02xx号《浙江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医鉴定报告书》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不予受理。浙会审字[2007]02xx号司法鉴定报告,因其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前,鉴定机构告知XX公司三名鉴定人中有一人在鉴定过程中失踪,唯一合格的李XX先生从未到过项目现场,而不合格的韩X先生到过项目现场,但他看到的所谓“现场”是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报告中所谓的“现场勘查”无异于该公司重新修路改造后的一船一剑),鉴定人也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人主观随意,有徇私舞弊嫌疑,鉴定结论明显不足,与客观事实不符,明显不公平。基于庭审中鉴定人的严肃质询,鉴定结论的质证意见不再重复(以庭审笔录为准)。一言以蔽之,鉴定程序违法,结论明显,依据不公,不符合客观实际,不应被接受。第四,监理人与施工方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依照本法委托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条例》(建监[1995]737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平、独立、自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因此,虽然监理单位与施工方是委托合同关系,但并不是简单的民事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者偷工减料。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不得修改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订单位负责修订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修改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因此,在建设项目中,联络单签证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设计变更,二是施工变更。如涉及前者(本案中根本不存在),必须经设计单位签字方可生效;如施工方提出施工变更联系单,必须经施工方批准方可生效,监理方无权代表施工方。在这种情况下,联系单中所述的淤泥深度(鱼塘3.5m,水竹塘2.50M,河道4.2m)与实际情况不符。如有较深的淤泥,施工方应按上述两条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及时向施工方提出意见或建议,经施工方同意后报设计单位和工程勘察单,不得简单抽干水,我们可以在施工现场附近挖别人(浙江XX科技公司)的表土,然后填上。也就是说,如果施工方未经施工方同意,擅自在施工图范围内开挖5米或10米的地表,施工方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工程量价款?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基于上述原因,本案中的监理人无权代表XX公司签署十余份虚假的联系人名单,无论是根据监理合同还是法律规定。在陈XX的身份上,陈先称自己是**公司的项目经理,后改为争议项目的实际承包商,后又称与**公司有内部合同关系。我诚恳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提交其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劳动保险手册以及与**公司的合同纠纷,然后作出裁决请查清陈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非法分包或内部承包行为?如果是非法转包,请就**公司的非法转包行为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XX公司的诉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次诉讼的法律依据充分;而**公司对本次诉讼的抗辩和反诉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我们敦促法院依法支持XX公司的反诉,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反诉。请充分考虑上述意见并予以采纳。谢谢您!
    

x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2008年3月13日
    

对于您提出的“如何撰写工程质量代理人”的问题,工程质量代理人已在上述内容中进行了明确的说明。我们关心的都是工程质量,不是你花了多少钱,而是你做的东西是否值得,如果不值这个价,那就是钱。你可以向律师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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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2:14:34